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7-04浏览次数:884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和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验,也是学校学风校风的集中反映。为了树立良好学风、教风和考风,使我校课程考核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的范围及方法
1、凡属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均属考试课程。考试时间按校历安排,统一集中在考试周内进行考试;
2、考试主要采用闭卷笔试,经过教务处批准也可以采取开卷、半开卷、口试、操作等形式进行。
3、凡是注册在籍、根据《宜春学院课程考核规范》规定经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均应参加学期所修课程考试。
二、考试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1、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依照本规定进行具体实施。
2、教务处负责课程考试的考务工作、检查工作以及事故处理工作。
(1)根据培养方案和学生修读课程情况,落实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小学期末的第10周和大学期末的前两周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和考试形式的,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四周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负责考区的安排工作,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考试科目等划定一定的区域为各学院考区,并负责对各考区的巡查;
(3)负责试卷的收集,并于考试前一周内完成试卷印制、下发等工作;
(4)负责试卷收集至下发期间的试卷保密工作;
(5)负责受理学生缓考事宜;
(6)负责考试期间的学校巡视安排,对考风考纪进行督查,并受理考试事故的处理工作。
3、各院(部)负责落实考试工作的各项相关任务
(1)根据《课程考核工作规范》规定,组织任课教师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
(2)组织试卷命题、审批工作,指定考试用卷;
(3)负责考场安排,考场实施标准化安排,原则上每30名考生安排为一个考场,每个考场安排主考教师一名、监考教师一名,编印监考任务书并于考前一周发给监考人员;
(4)负责试卷以及考试用具分发工作。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及其它考试用具应于考试前30分钟发放给考试课程的主考教师;
(5)负责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6)负责本院(部)的监考任务落实工作;
(7)负责本院(部)所开课程的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上报;
(8)负责学生答卷整理和保管、分析工作;
(9)做好本单位考试巡视及事故处理工作;
(10)认真抓好考风建设工作。
三、试卷命题及其基本要求
(1)命题要反映本课程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体现本、专科教学水准。凡教学大纲相同,教学进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的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流水评卷;有条件的课程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2)命题应题意准确、题量适度,难易适当,文字通顺。试题内容要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应掌握在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2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能力,具有一定难度;20%的试题有更高的深度和难度,以考察优秀学生的学业程度。
(3)考试题量一般以两小时为据,如需增减考试时间,须在考试前四周上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
(4)试题必须制订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常见的解题方法。
(5)命题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标准试卷模板,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也要求打印,一并上交试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的电子版。评分标准、标准答案留院(部)教务科存查,试卷按时交教务处打印,由教务处保管原始试卷及其试卷命题审批表。
(6)试卷命题由院部教务科协同教研室(或系)主任组织,由主讲教师依据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各门课程须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且无雷同现象的A、B两套试题。系主任负责试卷的审核把关,确定其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考试的基本要求,并确立一份为考试卷。主管教学的院长最后审批。
(7)试卷由教务处组织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印制的试卷一律无效;
四、试卷的评阅
(1)试卷的评阅由院(部)教务科组织,由教研室(或系)安排适当的方式进行。应保证成绩评定公平、客观地进行,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必须集体阅卷;
(2)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执行考试前所确定的评分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评分标准;特殊情况须经任课教研室(或系)集体研究、主管教学的院长、教务处批准方可调整;坚决杜绝给"人情分"、"同情分"和"面子分"等不正之风。
(3)采取口试方式进行考核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问题,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得再次抽签;所得的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级计分;
(4)试卷评阅必须使用红笔,每道试题必须有评分,记正分,最后有总评分。答错的地方应在错误下划横线标出。评分有改动的地方须评卷教师要签字,并加盖成绩校正章,一份试卷最多不应有三次以上改动。�
(5)考试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批改完毕,每班试卷评阅完后,评卷老师和复查老师应在试卷封面上的指定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6)试卷的评阅完成后,教研室(系)要组织主讲教师对试卷进行分析总结,按要求填写《考试试卷质量分析表》中的相应内容。对问题较大甚至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评卷结果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院长或教务处商决,评阅试卷的教师个人不能自作主张地进行擅自处理。
(7)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由计算机按照预先确定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的比例计算出总评成绩,并填入成绩单交教研室(或系)主任审阅后报开课单位院(部)教务科。
(8)教务处应定期组织各学科专家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评价,严把考试质量关。
五、成绩及试卷管理
(1)成绩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和学籍表管理相结合。教务处指定一名成绩管理员负责网络成绩库管理和建设,学院教务科负责成绩的审定和打印成绩单保管。
(2)试卷评阅后,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计算机成绩库,开课单位教务科要对照试卷评分结果认真进行审查,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及时在网上将成绩向学生公布。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教师签字后交回开课院(部)教务科,教务科应及时按课程、教学班分类整理,整理要求如下:
①检查试卷评阅是否符合要求,阅卷教师是否按要求签字,试卷数量是否与考生数量相一致。否则,应及时进行查处。
②将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命题审批表、成绩登记表、试卷质量分析表、试卷查阅登记表、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试卷密封封面等相关资料与学生答卷(按专业、班级、学号的顺序整理)一并装订成册,放于试卷袋中;
③按试卷保管袋要求填写清楚相关内容;
④整理后的试卷,要做好登记工作,由开课单位教务科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为10年。
⑤对于多印制的试卷或因学生未参加考试而造成的空白试卷,应及时销毁,确保试卷保密。
六、教师监考须知
1、监考工作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教学人员应尽职责。教师要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参加监考,无故不得缺岗或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因特殊原因不能监考,应提前一天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报告,做出调整安排后,方可变更。
2、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不得迟到。
3、所有监考、巡考、考试督查人员必须佩带相应责任胸牌上岗,未佩带胸牌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4、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将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座位表抄写于黑板之上,并在考场门上标明,指挥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检查考生证件,未带学生证的,禁止其参加考试。
5、在发放试卷前必须向学生宣讲有关考场纪律,指导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个别考生不接受监考人员指挥,则不能发放试卷,要请示巡视员或院(部)负责人进行现场处理,否则考试无效,责任由监考人员承担。
6、监考教师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无试题解释义务,不得对考生进行任何提示或暗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特殊原因若需延长考试时间,须征得考区主考批准。
7、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注意巡查,不得长时间以坐姿监考;不得在考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在无人代理的情况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因特殊原因有急事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考务管理人员同意,在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8、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当视情及时作出处理。对有作弊举动但还尚未作弊的苗头情况,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对构成作弊行为考生,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没收其试卷,当场宣布其考试作弊,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作弊物件及时送交考场主考,主考确认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于当天向全校通报。
9、严禁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予以严处。
10、考试结束后要清点试卷(包括学生已答试卷及空白试卷),若试卷数量与领取时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试卷。
11、认真填写 "考场情况登记表",若考场情况正常,将此单于考试结束后交与开课单位;若考场有异常情况,则将此单直接交教务处。
七、考试管理工作纪律
(一)试卷保密工作纪律
1、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工作过程中,不得给学生划定或暗示考试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考试题目泄漏或变相泄漏给学生。
2、在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存、转交过程中,凡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题或变相泄题。
    3、严禁学生以任何形式接触试题。
4、如在考试之前,发生试题泄漏现象,应立即替换该门课程考试试卷,保证考试如期进行;如在课程考试之后发现该门课程考试试题泄漏,则取消该门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并安排重新命题、重新考试。
5、对于试题泄漏事件应严查到底,对相关人员予以严厉处分。
(二)、考试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考试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应追究工作责任,并视情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或纪律处分。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