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
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每一个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我院2017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有关工作,规范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条件,根据学校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审核工作机制
成立我院2017届毕业生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与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工作。工作小组要做到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审核对象
1、毕业资格的审核对象为:2017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和2017届修读辅修专业的毕业生。
2、学位资格的审核对象为:2017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2017届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毕业生。
三、2017届毕业生资格审核的内容和工作安排
1、毕业生资格初审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
按照学校教务处《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宜学院字〔2015〕50号)、《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宜学院字〔2014〕21号)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关文件,全面做好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工作,根据审核项目对每名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将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结果填入《宜春学院2017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凡在校期间违反了《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况之一,但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宜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试行)》的;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在最长弹性学习年限内,并且在毕业后一年内按规定修完课程并达到规定标准的。换发学位证书日期为实际发证日期。
2、毕业生资格复审阶段(2017年5月26日前)
根据学生学位英语考试、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的情况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第2次审核,并相应更新学生毕、结业结论。
3、上交审核结果(2017年5月26日前)
将附件一中的八个表格完成,经院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教学院公章后于2017年5月26日前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并发电子稿至学籍科。
4、教务处审核各院上交的审核结果(2017年5月27日—31日)
根据《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关文件,教务处对各院上报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5、毕业资格终审所需各项材料准备(2017年6月1日—4日)
准备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学生毕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各项材料。
6、毕业资格终审(拟定于2017年6月5日)
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学生毕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7、毕业生学籍资料汇总、学籍卡归档(2017年6月8日)
(1)根据实际情况,于6月5日前将本学院2017届毕业生的学籍资料进行收集、清理、汇总。
(2)6月5日起,完善学生最终学籍表,在6月8日之前完成归档准备工作。
8、打印、颁发证书阶段(2017年6月6日—6月9日)
(1)教务处完成各类证书的打印工作。
(2)6月10日前,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往届生: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2016届结业生,各教学院要及时联系他们,并参加相关课程考试。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是一项非常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院将严格把关,确保各项工作准确无误,按时间要求做好各项数据上报工作。在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做到以人为本,体现学校对毕业生的关爱,又要维护学校良好的声誉,确保本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及颁证工作圆满完成。
美容医学院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