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校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赣组字〔2014〕20号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体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集中管理的证件种类
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工作内容
1.
请副处级以上干部按照要求于5月26日下午前将目前个人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人事处。
2.
3.凡因公出国(境)的领导于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四、有关要求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申报、领用审批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干部凡因私出国(境)需申办、领用相关证件的,由本人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相关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申办、领用,并在申办或回国(境)后10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原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2.严格执行干部监督信息报送制度。党委组织部加强与纪检监察、人事、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3.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要准确掌握和理解领导干部出国(境)各项法规及配套文件,如实完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强化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出国(境)手续,主动接受监督。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